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全球汽车资讯网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驾驭证有用期限届满后未换领新证 出险怎样办

2021-11-8 16:35| 发布者: wdb| 查看: 168|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驾驭证有用期限届满后未换领新证 出险怎样办,更多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问题关注我们。
驾驭证有用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换领新证。后张某开车产生车祸,保障企业以协议准确划定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支付保障金。近日,北京市延庆法院审结该起保障协议纠纷案。

  2011年1月1日,张某作为被保障人,为自家桑塔纳小汽车在保障企业投保了机动车损耗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障协议条款约定,下列概况下,不管全部原因形成被保障车辆损耗,保障人均不负责理赔:(七)驾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驭证或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2011年10月3日,张某驾驭被保障机动车在延庆县大庄科乡某村北侧,产生单方车祸,致使被保障机动车受损。车祸产生后,经交通大队断定,张某负悉数责任。张某就机动车损耗到保障企业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保障企业支付保障金5763元。

  法官在庭审中查明,产生车祸时,张某的驾驭证有用期限届满,未换领新驾驭证。

  法院审理后以为,张某与保障企业签定的车辆保障协议,是双方的真正意思显示,且未违反国度法律法则的强迫性划定,应属有用协议。有用成立的协议对缔约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理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本案中,家族自用车子保障条款准确约定了驾驭人的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的,隶属责任免除情形,保障人不负责理赔。保障企业在保障单中以黑色加粗字体发展提醒,且在投保人证明中对免除保障人责任的条款发展特别提示,张某亦已签字确认,故张某请求保障企业在车辆损耗险限额内支付理赔金的诉讼要求,法院不予扶持,因而判决驳回了张某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