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士驾驭保时捷,在辽宁快速路面上撞到护栏,形成机动车损坏,没料到保障企业以暂时执照不应出京为由拒绝赔偿。李男士遂将保障企业告到法院,记者昨天据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障企业理赔38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保障企业的代理人显示,依据机动车损耗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约定,产生不测车祸时,保障机动车没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合法有用的行进证、号牌或暂时号牌的,保障企业不负理赔责任。事发时李男士开着北京暂时号牌的车出京,是以保障企业不需承受保障责任。
一审败诉后,李男士不服说起上诉。通过二审审理,市一中院以为,车辆备案划定对汽车主人理当向车管所申领暂时号牌的情形做出了划定,但无对吊挂辖区内暂时号牌跨行政辖区暂时行进时,其暂时号牌的出力作出准确划定。在法律法则无准确划定的概况下,应断定李男士事发时运用的暂时号牌为合法有用。据此,市一中院改判保障企业赔付李男士机动车损耗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金共计3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