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要拿到正规执照才生效?近日昆明中院给出准确的谜底:非是这样。咱省首例新款汽车被盗保障拒赔案昨天终审宣判:保障企业败诉。法院断定了“机动车不处理正规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式条款,在签协议时保障企业无作出准确讲明,该条款不发生出力。
事故:新款汽车被盗保障企业不赔
昨年12月15日,李男士到华夏国民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昆明市分企业东站业务部(下称保障企业)为其“起亚”牌新款汽车购置了盗抢险。不料本年1月4日,新款汽车被盗。但保障企业显示,依照保障协议上约定的条款,机动车还无处理正规号牌、盗抢险无生效。
案件于今未破,机动车也未缴获。李男士诉至法庭,请求保障企业依照机动车盗抢险,理赔其损耗174800元,理赔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受此案的诉讼费。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为,没有号牌不赔的条款系“霸王条款”,应断定为没有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障企业依照机动车的置办价值174800元发展全额赔付,驳回李男士其它诉讼要求。
宣判后,保障企业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法院:“没有牌不赔”属格式条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李男士作为被保障人在保障企业投保,并按保障单的约定交纳了保障费,双方存留机动车保障协议关连。尽管本案中的保障协议对盗抢险的保障时期作出了特别约定,即“整车盗抢险保障责任自本保障机动车领取正规号牌之日最初”,但保障企业并没有举证声明曾经向李男士作出准确讲明此免责条款。同一时间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障协议时未与李男士协商,依法应当断定为格式条款,故不发生出力。
法院还以为,保障企业明晓得李男士所投保机动车是新款汽车,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正规号牌,却与其签定了保障协议,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男士的车在保障时期内被盗,公安部门于今未追回这车,保障企业依法应承受保障责任。保障企业违背了保障协议的公平、诚实信用准则。综上,昆明中院于昨天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律师:期望废止保障业的顽疾
李男士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提议,客户购置新款汽车后要特别注意增强新款汽车的防盗举措,并尽快处理正规号牌,以免相似“新款汽车过渡期”产生的盗抢、交通肇事和保障拒赔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