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22時,萬師傅將本人駕駛的變型拖拉機停放於浙江嘉興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劉庄村萬家?10號自家的晒谷場上,因該變型拖拉機不慎溜坡將萬師傅頂到圍牆上,形成了萬師傅死亡的车祸。萬師傅的變型拖拉機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局限企业上海分企业成都路營業部參加了機動車车祸責任強制險,此中死亡賠償金限額為国民幣11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1年11月8日零時到2012年11月7日24時止。
车祸發生后,萬師傅的家人曾向保險企业提议在交強險內保險理賠申請,但被保險企业予以拒絕。2013年4月22日,萬師傅的家人以責任保險协议糾紛為由將保險企业告上法院,请求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萬師傅家人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庭審中,保險企业答辯稱,萬師傅之事屬於不测车祸,並非车祸,根據《機動車车祸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和《機動車车祸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交強險理賠對象不包括被保險人,本案受害人萬師傅便是被保險人,是以不屬於保險理賠的范圍。
海鹽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车祸車的實際駕駛人便是萬師傅,还是被保險人,萬師傅家人主張保險企业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适合法律規定,故駁回了萬師傅家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所謂车祸是指車輛在公路上因過錯或许不测形成人身傷亡或许財產損失的事故,原因是過錯還是不测不影響车祸的定性。可是根據《機動車车祸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交強險賠償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唯有适合《最高国民法院關於公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企业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国民法院應予扶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此案车祸發生時,车祸車並無其它人員,萬師傅便是车祸車的實際駕駛人,于是不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