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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没有证驾驭肇事交强险赔偿吗

2021-8-23 12:20| 发布者: wdb| 查看: 226|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没有证驾驭肇事交强险赔偿吗,更多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问题关注我们。
投了交强险的史某雇用他人没有证驾驭撞死一人,事后保障企业拒赔惹了官司。近日,德州市中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即使是没有证驾驭出状况故,保障企业仍应赔偿。  据理解,2008年12月18日,史某雇用他人没有证驾驭一台小型平凡大巴车,在316省道临邑路段与骑自驾车的杨女子相撞,致使杨女子抢救没有效死亡。交警部门断定,驾驭人负车祸悉数责任,杨女子不负车祸责任。  案发后,驾驭人被以交通肇事罪说起公诉,并曾在刑事附加民事调解中一次性理赔杨女子亲属死亡理赔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而史某曾为该肇事车在保障企业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死亡伤残理赔限额也为11万元。于是事后,汽车主人史某向保障企业申请交强险赔偿。  保障企业却以为,依据曾经生效的刑事附加民事调解书,对受害人履行理赔义务的是驾驭人而非是史某。源于投保人史某不承受理赔责任且实质上也无承受理赔责任,因而,史某没有权请求保障企业支付理赔金。于是,保障企业拒绝赔偿。  出于无助的史某一纸诉状把保障企业告到了临邑县法院,请求被告保障企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人身损伤理赔11万元,并承受本案诉讼费率。法院以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障,对车不对人,只需保障机动车在运用进程中产生车祸、适合理赔要求,保障企业都应理赔。  临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为理当扶持原告史某的诉讼要求,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障企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原告史某11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障企业不服,说起上诉。  7月8日,德州市中等国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以为原审判决断定实是明白,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