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偿,当心保障企业不买你账。6月7日,渝中区法院发表车险赔偿典范案例。 案例1:持军照开民用车保障企业可拒绝赔偿 案由:2012年2月4日,周某持军车驾照驾驭一台民用车产生车祸,形成机动车损耗,发生维修费6万余元。随后,周某向保障企业申请赔偿。但保障企业以周某属没有证驾驭为由,拒绝赔偿。为这,周某向渝中区法院说起诉讼向保障企业索赔。 此案经市五中法院终审判决,法院无主张周某的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保障协议载明了驾驭与驾驭证载明的准开车型不符的车辆产生不测车祸的,保障企业不予赔偿的条款。周某所持驾照不行开民用车,故为没有证驾驭,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要求,并承受案件受理费。 案例2:车祸肇事逃逸保障企业可不赔偿 案由:2010年12月29日,江某驾驭机动车产生车祸,形成行人王某受伤。事发后,江某弃车逃逸。后经公安机关断定江某承受最重要的责任,王某承受次要责任。以后,江某向王某理赔了医疗费、残疾理赔金等费率10万元。事后,江某向保障企业索赔遭拒,起诉至渝中区法院。 此案江某诉讼要求被渝中区法院驳回,市五中法院保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江某在产生车祸后弃车逃逸,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平安法》对于“在公路上产生车祸,机动车驾驭人理当立即泊车,庇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驾驭人理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士,并快速汇报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划定,且隶属保障协议免责条款“车祸产生后,在未依法采用举措的概况下遗弃保障机动车离开车祸现场”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要求,并承受案件受理费。 案例3:事故没有责方可干脆向保障企业索赔 案由:2011年6月3日,张某开车沿机场路进城方向行进至机场路东环立交出口处时,因变更车道,形成赵某驾驭的大巴车(投保机动车)追尾,大巴车损耗为6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断定,张某承受悉数责任,赵某没有责任。赵某向保障企业索赔被拒,起诉至渝中区法院。 渝中区法院判决保障企业理赔赵某保障金6000元。 法官说法: 赵某可行请求保障企业干脆理赔,保障企业在理赔后,可行在理赔金额的范畴内向张某要求理赔。 据推荐,近年来,保障协议纠纷呈上升趋向。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在2010年受理保障协议纠纷案件64件,2011年受理167件,2012年受理149件,本年1-5月就受理9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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