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磊(化名)驾重型自卸载货汽车行进,侧翻撞上隆达企业(化名)停在路旁的铲车,两车俱损。交警部门断定白磊负车祸全责。但保障企业派员勘验时,没和隆达企业就铲车损坏部位发展现场纪录确认。后隆达企业维修铲车费率计23000元,这与保障企业断定的7300元相去甚远。保障企业以为隆达企业扩大了损耗范畴为由拒赔。为这,隆达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白磊、载货汽车汽车主人徐斌(化名)、保障企业理赔车损23000元。二审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扶持。
保障定损未与汽车主人确认
2012年6月6日凌晨一丝许,白磊驾驭重型自卸载货汽车侧翻撞上隆达企业停在路旁的铲车。交警部门断定白磊负该起车祸悉数责任。白磊驾驭的重型自卸载货汽车全部人是徐斌,徐斌为这车在保障企业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
车祸产生后,保障企业派员到现场对铲车损坏部位发展了照相并定损,确定铲车被撞损坏后修理费率为7319元,但保障企业在勘验车祸现场时,无与隆达企业一同对铲车损坏部位现场纪录确认,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祸患。后隆达企业将损坏的铲车送去维修,修理费率总计2.3万元。
保障企业以为隆达企业将与车祸没有关的部位也发展了修理,扩大了损耗范畴,因而拒绝依照修理清单支付赔偿款,双方为这产生争吵,协商不果。2013年1月底,隆达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白磊、徐斌、保障企业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其车损23000元。
保障拒赔拿不出证据
一审审理中,法院以为,隆达企业主张轮辋总成和桥壳体轮边支承因本次车祸受损,并没有提供相干证据予以证实,故关于隆达企业请求理赔修理费率2.3万元的主张,不予扶持。
宣判后,隆达企业向南京中院说起上诉。中等法院审理后以为,保障企业主张维修清单及发票中有部分维修名目与本次车祸没有关,其理当举证声明。保障企业提交的定损单超越时限,且该定损单系其单方出示,并没有隆达企业的签字确认,不行声明其拒赔理由。据此,中等国民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保障企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隆达企业损耗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