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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承保机动车赔偿后两次损坏  保障企业拒赔后被诉法院

2021-7-19 14:19| 发布者: wdb| 查看: 132|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承保机动车赔偿后两次损坏  保障企业拒赔后被诉法院,更多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问题关注我们。

一线实录

  李静

  保障企业支付车损险赔偿款后的承保机动车两次产生的因产物品质难题所致的机动车损耗,隶属因产物品质不及格而发生的侵权之债,汽车主人应请求车子修理企业承受理赔责任,不隶属保障企业车损险理赔范畴。

  承保机动车赔偿后两次损坏

  保障企业拒赔后被诉法院

  被保障人崔某于2010年6月28日为其自有的小汽车在长安责任保障企业湖北省分企业(“之下简单称呼长安企业”)投保了车辆损耗保障及不计免赔特约等险种,保障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28日24时止。

  2010年11月,被保障人全部的机动车产生保障车祸后,在某车子修理局限企业修理,更换了包括前杠、水箱、大灯等名目。长安企业根据保障协议的约定向被保障人赔付了修理费等费率。

  2011年2月14日,被保障人驾驭这车辆行至汉十快速道路时,忽然发觉引擎冒烟,水箱漏水,没有办法行走。被保障人随将要机动车拖到4S店维修。经审查,该起车祸的产生是源于某车子修理局限企业修理更换的水箱显露品质难题,致使水箱破裂漏水后让得启动机过热,引起缸盖形状改变所致。本次修理费共计2.9万元。源于这次车祸的产生是因车子更换部件的品质难题所引起的,长安企业向汽车主人发出了《拒赔通告书》。随后,被保障人将某车子修理局限企业及长安企业诉至法院请求理赔。

  保障企业有益有据抗辩

  合乎道理理由终获法院扶持

  接过诉状后,长安企业立即组织人士成立专案组,调取相干证据发展主题探讨,拟定诉讼应对方案,并指派具备丰富法律诉讼经历的人士出庭应诉。庭审进程中,长安企业联合庭前收集的有益证据资料,针对本案最重要的涉及两个争议核心充分阐述了抗辩理由:

  1.某车子修理局限企业更换的水箱能否隶属品质不及格产物

  对于此难题,长安企业联合被保障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提议了如是答辩意见:第一,被保障人提供的修理结算单上准确标明“车祸机动车系水箱漏水导致机动车启动机过热……”第二,汽修企业在车祸产生后取走水箱,却没有办法在诉讼进程中提供。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个划定》第75条的划定:“有证据声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行推定该主张成立。”可行联合被保障人提供的修理结算单推定修理更换的水箱品质不及格。第三,依据《湖北省车辆修理业治理法子》第20条的划定:“机动车进厂和修理作业时,必需由品质检测员发展品质检测,并填写检测纪录。机动车修理竣工离厂前,修理业户必需按相关技艺准则发展竣工检验,检验及格的,由品质检测员签发《车辆修理竣工离厂及格证》,方可准予离厂……”汽修企业既没有办法提供水箱的产物品质检测及格声明,也没有办法提供《车辆修理竣工离厂及格证》等相干证据来声明其提供的产物是及格的产物。综上所述,依据相干法律划定和现存证据可行断定,某车子修理局限企业更换的水箱为品质不及格产物。

  2.本案能否隶属保障协议纠纷,长安企业能否应承受保障责任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品质法》第43条划定:“因产物存留缺陷形成人身、他人财产损伤的,受害人可行向产物的制造者请求理赔,也可行向产物的出售者请求理赔。”

  据此划定,本案中被保障人因汽修企业更换的水箱品质难题所遭到的损伤,系因产物品质不及格而发生的侵权之债,却非保障协议纠纷,且被保障人在2010年11月开车产生保障车祸后,长安企业曾经依据保障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理赔义务,本案的损伤后果没再与之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连。本案却非保障协议纠纷,不应由长安企业对被保障人因产物品质难题所遭到的损伤发展理赔。

  长安企业以上两方面有理有据的抗辩理由,终归获法院扶持。法院经审理断定:本案是因产物品质不及格而发生的侵权之债,长安企业在承保机动车事前产生的保障车祸中曾经向被保障人履行了支付保障赔偿款的义务,其与本案的损伤后果没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连,判决汽修企业理赔被保障人的修理费,驳回被保障人对长安企业的诉讼要求。

  本案给保障企业的启示是:在料理保障赔偿诉讼案件的进程中,理当重视庭前的证据搜集,并依据证据概况拟定行之有用的应诉方案。唯有这样,才能在庭审进程中以不变应万变,充分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