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业进行局限企业的一台重型牵引载货汽车曾在华夏安全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深圳分企业投保,尽管该投保重型牵引载货汽车的拖车部分和挂车部分均向安全保障企业各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安全保障企业在保单备注条款中特别约定:“拖车和挂车应同一时间投保,不然不予赔偿。拖车和挂车均投保的,赔偿时两者不累加,以低者为准。”
2006年,深圳市***实业进行局限企业该重型牵引载货汽车因驾驭驾驶员违反公路交通法则,在广深快速东莞段产生导致四车损坏、三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特大车祸。为这,深圳市***实业进行局限企业委托何带勇律师料理该车祸的相干赔偿事情。
尽管该车祸机动车的拖车和挂车均向安全保障企业各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安全保障企业根据保单备注条款中有特别约定“拖车和挂车应同一时间投保,不然不予赔偿。拖车和挂车均投保的,赔偿时两者不累加,以低者为准。”因而在福田区国民法院审理进程中,安全保障企业只同意赔偿50万元。
但何带勇律师以该备注条款隶属格式条款且未提醒投保人注意、车祸时拖车和挂车互相效用没有办法分清责任等理由抗辩,最终福田区国民法院采用了何带勇律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用安全保障企业在保单备注条款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判决请求安全保障企业按100万元的限额赔偿。安全保障企业不服,向深圳市中等国民法院提议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通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争取到安全保障企业多理赔50万元,减少了深圳市***实业进行局限企业的压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件资料经梳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63-390-631”档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