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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共和国车辆驾驭员考试法子

2021-6-25 14:08| 发布者: wdb| 查看: 199|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中华国民共和国车辆驾驭员考试法子,更多汽车政策资讯关注我们。

【出台单位】 公安部
   【出台日期】 19960603
   【实行日期】 19960901
   【内容分类】 交通治理
   【文 号】 (1996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29号发表)
   【名 称】 中华国民共和国车辆驾驭员考试法子
   【题 注】
   【章 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确保车辆驾驭员具有应有的驾驭常识和技巧,保证公路交通平安,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治理条例》的相关划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实行。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依照交通法则与相干常识(简单称呼科目一)、场所驾驭(简单称呼科目二)、公路驾驭(简单称呼科目三)依次发展,前一科目及格后,再发展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公路交通治理法则和规章;反常气候、繁杂公路、危险概况时的平安驾驭常识,容易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常识;所考机动车的全体结构、最重要的装置的效用,机动车平常审查、调养、运用常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概况的料理常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阻碍的场所驾驭机动车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质公路上正确操纵驾驭车辆的能力;遵守交通法则行进的水平;驾驭姿势及观看、判断、预见能力及概括操控机动车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机动车治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公路、场地发展。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对于考试机动车、场所、公路的划定。
   (一)机动车:
   1.大型大巴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载货汽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车子,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它考试用车,由省级机动车治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机动车不得作为考试机动车;考试机动车必需吊挂考试车标记。
   (二)场所:
   1.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明确。
   (三)公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街口及信号灯、标记、标线等交通设备。考试大型大巴车、大型载货汽车的距离不少于5千米,其余机动车的距离不少于3千米。考试两轮摩托车的,可行在考试场公路上发展。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纳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纳被考人单独驾驭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纳考试人士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没有办法同乘的机动车除外),依照公路考试必考举止用减分法发展评判得分。被考人在公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驭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机动车治理所依照下列划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治理条例》等法则的考题为70%;平安驾驭、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常识的题量为15%;机动车的结构、运用、平常审查、调养常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常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中国同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中国同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驭车辆,遵守交通法则行进,观看、判断、预防、应变等概括驾驭能力三项内容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需考核的名目,并设定不及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准则。
   车子、摩托车的考核名目和减分准则全中国同一。

   第九条 考试及格准则。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显露下列概况之一的:
   1.不按划定路线、顺序行进;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泊车二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及格准则:大型大巴车90分以上,大型载货汽车80分以上,其它车辆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驭证有用期内,可从新申请考试,从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理当场推出,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及格的,理当指明不及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举止的,理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事业的人士,必需具有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文凭。

   第十三条 收费名目和准则,依照国度相关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法子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表的《都市车辆驾驭员考试暂行法子》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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