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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共和国车辆备案法子

2021-6-25 14:07| 发布者: wdb| 查看: 227|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中华国民共和国车辆备案法子,更多汽车政策资讯关注我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车辆治理,规范车辆备案举止,庇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进行,保证公路交通平安,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则,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内申请和处理车辆备案,适用本法子。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备案的车辆适用军车备案治理的划定。

  第三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内公路上行进的车辆,理当依照本法子的划定,经车辆备案机构处理备案,核发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
未领取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的,不准上公路行进。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机动车治理所是车辆的备案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的车辆备案。

  第五条 车辆备案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典质、停驶、复驶、暂时入境和注销备案。

  第六条 车辆备案编号由车辆备案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构成。车辆备案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治理局确定。
每辆车辆不得同一时间具备两个以上车辆备案编号。

  第七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运用计算机备案体系处理车辆备案,不运用计算机备案体系备案的,备案没有效。

  第八条 车辆全部人理当依照本法子的划定,向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处理车辆备案,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提交有用的材料。

  第九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接纳车辆全部人、典质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查车辆全部人、典质权人提交的材料,检测机动车,在处理车辆备案的时限内,打算准予或许不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讲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二章 注册备案

  第十条 车辆未领取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的,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全部人住所所在地的机动车治理所申请注册备案,并交验机动车: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申请处理注册备案的机动车的准则照片;
  (三)车辆来历凭证,但海关看管机动车除外;
  (四)国产车辆的全车离厂及格证;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
  (五)机动车置办税的完税声明或许免税声明。

  第十一条 机动车治理所处理注册备案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车辆全部人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身份声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手机;
  (二)车辆的类别、生产厂、品牌、型号、机动车辩别代号(车架号码)、启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车辆的相关技艺数据;
  (四)车辆的运用性质;
  (五)车辆得到形式;
  (六)车辆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机动车置办税完税或许免税声明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处理保障的种类、保障的日期和保障企业的名称;
  (九)车辆出售单位或许买卖市场的名称和车辆出售价值;
  (十)注册备案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则划定理当备案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机动车治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事业日内,依照《车辆备案事业规范》的划定,审查材料,检测机动车。对适合本法子划定的,确定车辆备案编号,构建车辆档案,核发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注册备案:
  (一)车辆全部人提交的材料没有效的;
  (二)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记载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与车辆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不绝对的;
  (三)车辆全部人依照本法子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划定提交的材料记载的内容与车辆不绝对的;
  (四)车辆全部人的住所不在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车辆隶属走私、没有进口声明、应用进口要害件非法拼(组)装或许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车辆未得到国度制造许可的;
  (七)车辆为右置方向盘或许将右置方向盘改成左置方向盘的;
  (八)车辆达到国度划定的作废准则或许隶属应用作废机动车的零部件拼装配的;
  (九)车辆检测不适合强迫性国度准则划定的;
  (十)车辆隶属被盗抢的。

第三章 过户备案

  第十四条 已注册备案车辆的全部权产生转嫁,且原车辆全部人和现车辆全部人的住所在统一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的,现车辆全部人理当于车辆全部权转嫁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过户备案,并交验机动车:
  (一)现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车辆来历凭证;
  (四)破除海关看管的车辆,理当提交看管海关出示的《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破除看管声明书》;
  (五)《车辆行进证》;
  (六)申请处理过户备案的车辆的准则照片;
  (七)按划定须要改变车辆备案编号的,还理当交回车辆号牌。

  第十五条 机动车治理所处理过户备案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现车辆全部人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身份声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手机;
  (二)车辆的运用性质;
  (三)车辆得到形式;
  (四)车辆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破除看管声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车辆处理保障的种类、保障的日期和保障企业的名称;
  (七)车辆出售单位或许买卖市场的名称和车辆出售价值;
  (八)过户备案的日期。

  第十六条 机动车治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事业日内,依照《车辆备案事业规范》的划定,审查材料,确认机动车,对超越检测周期的车辆发展平安检验。对适合本法子划定的,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过户备案事项,对须要改变车辆备案编号的,确定车辆备案编号,收回原车辆号牌和原《车辆行进证》,从新核发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对不要改变车辆备案编号的,收回《车辆行进证》,从新核发《车辆行进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过户备案:
  (一)车辆与这车的车辆档案记载的事项不绝对的;
  (二)车辆未破除海关看管的;
  (三)车辆处理了典质备案的;
  (四)车辆或许车辆档案被国民法院、国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法子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

第四章 转出备案和转入备案

  第十八条 已注册备案车辆的全部人的住所迁出原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的,或许车辆全部权产生转嫁且现车辆全部人的住所不在原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的,现车辆全部人理当于住所迁出或许车辆全部权转嫁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转出备案,并交验机动车:
  (一)隶属车辆全部人的住所迁出原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和《车辆备案文凭》、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海关看管的车辆,还理当提交看管海关出示的《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进(出)境领(销)执照通告书》;
  (二)隶属车辆全部权产生转嫁且现车辆全部人的住所不在原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情形的,依照本法子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划定提交材料,并交回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

  第十九条 机动车治理所处理转出备案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现车辆全部人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身份声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手机;
  (二)转入地机动车治理所的名称;
  (三)《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破除看管声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转出备案的日期。
  隶属车辆全部权产生转嫁的,还理当备案下列事项:
  (一)车辆得到形式;
  (二)车辆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车辆出售单位或许买卖市场的名称和车辆出售价值。

  第二十条 机动车治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事业日内,依照《车辆备案事业规范》的划定,审查材料,确认机动车。对适合本法子划定的,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转出备案事项,收回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密封车辆档案,交车辆全部人。

  第二十一条 有本法子第十七条划定情形的,不予处理转出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处理转出备案的车辆,车辆全部人理当自办结转出备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转入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转入备案,并交验机动车: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车辆档案;
  (四)申请处理转入备案的车辆的准则照片;
  (五)海关看管的车辆,还理当提交看管海关出示的《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进(出)境领(销)执照通告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治理所处理转入备案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车辆全部人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身份声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手机;
  (二)车辆的运用性质;
  (三)转入备案的日期。
  隶属车辆全部权产生转嫁的,还理当备案下列事项:
  (一)车辆得到形式;
  (二)车辆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车辆处理保障的种类、保障的日期和保障企业的名称;
  (四)车辆出售单位或许买卖市场的名称和车辆出售价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治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事业日内,依照《车辆备案事业规范》的划定,审查材料,检测机动车。对适合本法子划定的,确定车辆备案编号,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转入备案事项,核发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转入备案:
  (一)车辆全部人擅自改动、更换车辆或许车辆档案的;
  (二)有本法子第十七条划定情形的。

第五章 变更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当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全部人更改姓名或许单位名称的;
  (二)车辆全部人住所的地址在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启动机或许改变能源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没有办法修缮须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许车架的;
  (六)因品质难题,生产厂给车辆全部人更换全车或许更换同型号启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治理所处理变更备案时区别备案下列事项:
  (一)车辆全部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
  (二)车辆全部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手机;
  (三)隶属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备案维修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手机;
  (四)变更车身颜色的,备案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五)更换启动机和改变能源种类的,备案更换后的启动机号码和能源种类;
  (六)更换全车或许车身、车架的,备案更换后的机动车辩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生产厂的声明;
  (七)启动机、车身或许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车辆全部人理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车辆行进证》;
  (四)申请处理变更备案的车辆的准则照片。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于受应当日,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变更备案事项,收回原《车辆行进证》,从新核发《车辆行进证》。

  第三十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车辆全部人理当于变更前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变更,并交验机动车: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自受理之日起一种事业日内,确认机动车,适合本法子划定的,理当准予变更;对机动车惨重损坏没有办法行进的,理当由机动车治理所派人确认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治理所准予变更的,车辆全部人理当在变更完结后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变更备案,并交验机动车: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车辆行进证》;
  (四)申请处理变更备案的车辆的准则照片;
  (五)维修厂出示的声明;
  (六)更换启动机、车身或许车架的来历凭证;
  (七)因品质难题更换全车的,还理当提交负责更换全车的生产厂出示的声明。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自受理之日起一种事业日内,审查材料,检测机动车。适合本法子划定的,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变更备案事项,收回原《车辆行进证》,从新核发《车辆行进证》。

  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除本法子划定应允变更的备案事项以外,其它备案事项不得变更。

第六章 典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典质人(车辆全部人)将车辆作为典质物的,典质人和典质权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一同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典质备案,并交验机动车:
  (一)典质人和典质权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典质人和典质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协议和典质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治理所处理典质备案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典质权人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身份声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手机;
  (二)典质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协议和典质协议号码;
  (四)典质备案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自受理之日起一种事业日内,依照《车辆备案事业规范》的划定,审查材料,确认机动车,对适合本法子划定的,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典质备案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典质备案:
  (一)典质人和典质权人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提交的材料没有效的;
  (二)车辆与这车的档案不绝对的;
  (三)海关看管的车辆未破除看管的;
  (四)车辆或许车辆档案被国民法院、国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七条 在车辆典质时期,典质人将车辆再一次典质的,依照本法子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划定处理典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典质权消灭时或许典质的车辆须要处理过户备案时,典质人和典质权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一同向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处理注销典质:
  (一)典质人和典质权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于受应当日内,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注销典质事项和注销典质的日期。

  第四十条 车辆典质备案的日期、注销典质的日期和典质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概况可行供公众查询。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暂时入境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须要停驶或许停驶后规复行进的,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停驶备案或许复驶备案: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申请停驶备案的,交回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于受应当日内,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停驶或许复驶事项,收回或许发还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车辆规复行进时,超越检测周期的,理当经检测及格。

  第四十三条 暂时映入我们国家国内公路行进的境外车辆,车辆全部人理当向入境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暂时入境备案。
  申请和处理暂时入境备案,依照《暂时入境车辆辆与驾驭员治理法子》的相关划定执行。

第八章 注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达到国度划定的作废准则、灭失或许因故不在我们国家国内公路上运用的,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注销备案: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三)海关看管机动车,还理当提交《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进(出)境领(销)执照通告书》;
  (四)交回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于受应当日内,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注销备案事项,收回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关于因车辆灭失没有办法交回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的,理当公告该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报废。

  第四十六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达到国度划定的强迫作废准则后一年内不申请注销备案的,车辆档案自动注销。机动车治理所理当公告这车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报废。

  第四十七条 经国民法院、国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查实,车辆全部人应用假材料、假声明等领取了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的,机动车治理所理当注销车辆档案,收回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

第九章 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

  第四十八条 车辆号牌是准予车辆在我们国家国内公路上行进的法定标记,其号码是车辆备案编号。《车辆行进证》是准予车辆在我们国家国内公路上行进的法定证件。

  第四十九条 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灭失或许丢失,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补发车辆号牌或许《车辆行进证》: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备案文凭》。

  第五十条 机动车治理所审查车辆全部人提交的材料,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补发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的事项。车辆号牌灭失或许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事业日内补发,原车辆备案编号不变,补发期内理当给车辆全部人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车辆行进证》灭失或许丢失的,理当在受应当日补发。

  第五十一条 车辆号牌或许《车辆行进证》辨别不清时,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车辆号牌或许《车辆行进证》。车辆号牌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事业日内予以换发。《车辆行进证》于受应当日予以换发。

第十章 车辆备案文凭

  第五十二条 《车辆备案文凭》是车辆处理了备案的声明文献,记载本法子划定的备案事项。
  《车辆备案文凭》不随车携带。车辆全部权转嫁时,原车辆全部人理当将《车辆备案文凭》随车交给现车辆全部人。

  第五十三条 《车辆备案文凭》灭失或许丢失,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及时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补发,并交验机动车:
  (一)车辆全部人的身份声明;
  (二)《车辆行进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公告原备案文凭报废,自受理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从新核发《车辆备案文凭》,并在《车辆备案文凭》上记载补发《车辆备案文凭》的事项以及补发前处理的全部备案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从新核发《车辆备案文凭》之日止,停止处理这车的各项备案营业。

  第五十五条 《车辆备案文凭》辨别不清时,车辆全部人理当填写《车辆备案申请表》,向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车辆备案文凭》。《车辆备案文凭》于受应当日予以换发。

  第五十六条 已注册备案的车辆,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充公并拍卖或许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许被国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车辆全部权转嫁时,原车辆全部人未向现车辆全部人提供《车辆备案文凭》的,现车辆全部人理当在申请过户备案或许转出备案时,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出示的未获得《车辆备案文凭》的声明或许国民法院出示的《辅助执行通告书》。机动车治理所理当公告原《车辆备案文凭》报废,在处理过户或许转出备案的同一时间,补发《车辆备案文凭》。

第十一章 车辆档案治理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构建每辆车辆的档案。全部单位和私人不得擅自修改、涂抹、故意损毁或许伪造车辆档案。

  第五十八条 国民法院、国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须要,到机动车治理所查阅车辆档案的,理当出示公函和经办人力作证;车辆全部人需查询本人的车辆档案的,理当出具身份证件和《车辆备案文凭》,机动车治理所理当依照查阅档案的相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民法院、国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请求查封车辆档案的,理当出示公函。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从受理的当日起,暂停处理这车的各项备案营业。
  机动车治理所接过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告解封车辆档案的,理当立即予以解封,规复这车的各项备案营业。

  第六十条 车辆档案从处理注销备案之日起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一条 车辆全部人可行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车辆备案营业,但申请补发《车辆备案文凭》除外。代理人申请车辆备案时,理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声明和车辆全部人与代理人一同签字的《车辆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治理所理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许单位名称、身份声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手机。
  车辆出售单位从事代理申请车辆备案营业的,理当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业务牌照,向机动车治理所登记。

  第六十二条 车辆全部人发觉《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的备案事项有错误的,理当请求车辆管辖地机动车治理所更正。机动车治理所理当收回《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三个事业日内换发《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机动车治理所发觉《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的备案事项有错误的,理当通告车辆全部人交回《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换发《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第六十三条 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士,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有用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可行申请9座之下小型大巴车、摩托车的注册备案。

  第六十四条 全部单位和私人不得有下列举止:
  (一)伪造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二)运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三)转借、挪用、涂改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四)以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灭失或许丢失为由,骗领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五)非法扣留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或许《车辆备案文凭》。

  第六十五条 车辆号牌的安装理当适合下列请求:
  (一)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端的当中或许偏右,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端的当中或许偏左,没有全部形状改变和遮盖,横向水准,纵向根本垂直于地面其实不得倒置;
  (二)暂时行进车号牌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没有驾驭室的车辆,理当随车携带;
  (三)除暂时行进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它车辆号牌运用同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法子划定的惩罚,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实行,法律、行政法则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车辆全部人违反本法子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划定,不在划定的时间内申请处理相关备案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车辆全部人违反本法子第三十条划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许改造的,处500元罚款。经检测不适合划定的,滞留《车辆行进证》,责令整改。

  第六十九条 车辆全部人违反本法子第三十二条划定,改变、更换或许改造不得变更的事项的,滞留车辆号牌和《车辆行进证》,责令规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子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划定,伪造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的,依照下列划定惩罚: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并处1000元罚款;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无犯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之下罚款;有犯法所得的,处以犯法所得3倍之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越三万元。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子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划定,运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的,收缴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子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划定,转借、挪用、涂改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的,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和《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治理条例》的划定惩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子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划定,以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灭失或许丢失为由,骗领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的,收缴骗领的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车辆备案文凭》,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子第五十七条划定,擅自修改、涂抹、损毁或许伪造车辆档案的,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本来施法子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车辆全部人、典质权人对机动车治理所违反本法子的划定,拒绝给车辆处理备案的,或许对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赐予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可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说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概况之一的,对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车治理所的事业人士拒绝给适合本法子划定的车辆处理备案的;
  (二)机动车治理所的事业人士给不适合本法子划定的车辆处理备案的;
  (三)机动车治理所上级部门的相关人士强令机动车治理所违反本法子划定给车辆处理备案的;
  (四)机动车治理所的事业人士非法给他人提供牌证或许为他人非法取得牌证提供便捷的;
  (五)机动车治理所的事业人士应用职务便捷,索取或许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在处理车辆备案中有其它犯法违规举止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治理所在处理车辆备案进程中,发觉车辆有走私、没有进口声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或许有被盗抢嫌疑的,或许应用假材料、假声明等申请车辆备案的,理当滞留车辆和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并做纪录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料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车辆备案事业规范》由公安部制订,并向社会推出。

  第七十九条 车辆备案的相关收费名目和准则,依照国务院价值、财政主管部门的划定执行。

  第八十条 车辆号牌、《车辆行进证》和《车辆备案文凭》的种类、式样、各样备案文书式样等由公安部制订。《车辆备案文凭》由公安部同一印制。

  第八十一条 本法子所称以上、之下等均包涵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法子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由能源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许发展专项作业的机动车。包括各式车子、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形状改变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二)进口车辆是指:
  1.国度限定口岸进口的车子;
  2.各口岸进口的其它车辆;
  3.海关看管的车辆;
  4.国度受权的执法部门充公的走私、没有合法进口声明和应用进口的要害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三)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车子的进口凭证,是国度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声明书》;
  2.其它进口车辆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声明书》;
  3.海关看管的车辆的进口凭证,是看管地海关出示的《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进(出)境领(销)执照通告书》;
  4.国度受权的执法部门充公的走私、没有进口声明和应用进口要害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充公走私车子、摩托车声明书》。
  (四)车辆全部人是指具有车辆全部权的私人或许单位。
  (五)私人是指我们国家内地的居民和军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异邦人。
  (六)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等行政、工作、公司单位和社会集团以及列国驻华使领馆和异邦驻华办事机构。
  (七)身份声明是指:
  1.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等行政、工作、公司单位和社会集团的身份声明,是《组织机构代码文凭》;
  2.列国驻华使领馆和异邦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声明,是该使领馆或许异邦驻华办事机构出示的声明;
  3.居民的身份声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许《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统一机动车治理所管辖地域的,其身份声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用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军人的身份声明,是华夏国民释放军或许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示的本人住所地址的声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异邦人的身份声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八)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最重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
  2.私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许延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九)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的地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文凭》记载的地址;
  2.居民住所的地址为其《居民户口簿》或许《居民身份证》或许《暂住证》记载的地址;
  3.军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团以上单位出示的本人住所地址声明记载的地址;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异邦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车辆得到形式是指,购置、国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合同抵偿债务、产业重组、产业全体交易、调拨等;
  (十一)车辆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家内部购置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全中国同一的车辆出售发票或许旧车辆买卖发票;在海外购置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这车出售单位开具的出售发票;
  2.国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许判决全部权转嫁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国民法院出示的曾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许《判决书》以及相应的《辅助执行通告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全部权转嫁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国民法院出示的《辅助执行通告书》;
  4.继承、赠予、合同抵偿债务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合同抵偿债务的相干文书和公证机关出示的《公文凭》;
  5.产业重组或许产业全体交易中包涵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献;
  6.国度机关同一收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备案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全中国同一的车辆出售发票和该部门出示的调拨声明;
  7.国度机关已注册备案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示的调拨声明;
  8.更换启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出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许维修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八十三条 本法子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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