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通运输部据悉,《收费道路治理条例》修订稿今天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度:政府收费快速道路偿债期按实质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施统借统还;特许经营快速道路经营期限通常不超越30年;偿债期、经营期完毕后,从新核定收费准则,实施养护治理收费。详细看,收费期限拟作如是调度:
(一)相关快速道路
1、政府收费道路中的快速道路实施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节制,依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准则以实质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道路的收费期限,依照收回投资并合乎道理回报的准则确定,并经过收费准则动态调度、收益调节等形式操控合乎道理回报。快速道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越30年,可是投资范围大、回报周期长的快速道路,经批准可行超越30年。
特许经营道路中的快速道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同一治理,与本行政地域内的政府收费道路中处于偿债期的快速道路实施相同收费准则,同一收费。依据经济社会进行须要实行收费道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道路改建为快速道路或许提升快速道路通畅能力,且增添政府债务或许社会投资的,可从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许经营期限。
3、政府同一治理的快速道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根本养护、治理支出要求和保证通畅效能的准则,从新核定收费准则,实施养护治理收费。
(二)相关快速道路以外的其它收费道路
政府收费道路中除快速道路以外的其它收费道路的收费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15年,可是国度确定的中西部省城区第一长不得超越20年。
特许经营道路中的一级道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25年,可是国度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第一长不得超越30年。
收费的一级道路、二级道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需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悉数归入预算治理。
之前,依照2004年出台的《收费道路治理条例》,政府还贷道路和经营性道路的收费期限区别为第一长不得超越20年、30年。
【新闻多一丝】
现行《收费道路治理条例》:政府还贷道路的收费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20年
《收费道路治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经过的一种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快速道路收费法子将修订,将发展体系性改革,将增强收费道路的治理。
按现行条例划定,政府还贷道路的收费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15年。国度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20年。
经营性道路的收费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25年。国度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道路收费期限,第一长不得超越30年。
全中国收费道路统算公报:2013年收费道路损失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推出《2013年全中国收费道路统算公报》,2013年全中国收费道路损失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道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添。交通行家以为,华夏日前仍处于快速路快速进行阶段,道路负债额度还会增添。为降低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快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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