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准则由交通部道路司提议并归口。
本准则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探讨院、华夏公路运输协会、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本准则最重要的起草人:孙渝平、王丽梅、常庆宪、刘晓华、王昌军。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级别
1、范畴
本准则划定了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分级及级别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从事业务性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行客运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之下简单称呼客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经过本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然则勉励依据本准则完成合同的各方探讨能否可运用这点文献的全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全新版本适用于本准则。
JT/T 325 商用大巴车类别划分及级别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1、客运公司级别 classifications of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依照客运公司运输能力、产业范围、机动车要求、经业务绩、平安情况和效劳品质等目标发展的分级。
3.2、机动车新度系数 depreciation coefficient of vehides
显示商用机动车全体新老水平的目标,本准则划定机动车按运用年限折旧。
计算公式为:
4、客运公司级别及要求
4.1、公司级别
客运公司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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