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电动车持续健康进行,增强节能减排,庇护资源环境,推广新燃料产物,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电动车是新兴产物,在国度尚未颁布相干政策前,本市暂执行该法子,待国度准则推出后,以国度发表的治理准则为准。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为能源、最高车速50km/h之下、四个车轮的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 在国度准则和技艺划定无准确前,电动车在交通治理方面参照车辆治理。
第五条 电动车的最重要的技艺参数为:外廓大小≤3600毫米×1600毫米×1600毫米;最小调转方向圆直径≤10m;离厂时一次十足电续驶路程≥70km;百千米耗电量≤15kw.h;侧倾稳固角≥35度;第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毫米。
第六条 电动车限于在1级之下(含1级)道路行进,走车辆道。
第七条 电动车辆牌照照由相干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分其它机动车,便于治理。
第八条 参照国度《车辆驾驭证治理法子》,电动车的驾驭人士理当取得C2及以上驾驭证,准予驾乘4人(包括驾驭员)。
第九条 电动车由国度认可的保障机构按国度相关划定承保。
第十条 电动车产生车祸,参照车辆的治理划定依法料理。
第十一条 电动车的作废期限为8年或行进20万千米,作废程序参照国度机动车治理相关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国度无准确划定前,为扶持电动车资产的进行、勉励公司技艺创新,对电动车暂不收取相干费率。
第十三条 电动车制造公司须是国度发改委《机动车制造公司及产物公告》内的全车制造公司,产物经过市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产物准则经市及以上质监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电动车制造公司要不停改善制造、检验设施,确保产物品质,提升自助创新能力,不停改良产物构造,以适应市场和消费者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动车经营单位要为每辆车的出售概况构建档案,实施品质消息反馈体制和售后效劳制度,推出效劳内容,并严刻履行。
第十六条 本法子适用于在聊都市辖区内从事电动车生产、出售、运用的单位和私人。
第十七条 本法子自发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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